消费者网上购物受到损害时,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表时间:2010-12-12 12:2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电子商务是在近十几年发展起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这种形式的消费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网上购物与传统购物只是购物的形式不同而已,实质并无不同,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也可适用于网络购物形式。因此消费者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向商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当无法确认销售者或找不到销售者时,可向网站服务商要求赔偿。如今,许多数码商城为了吸引更多的网络消费者,引进了先行赔付机制,即由网站服务商先行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然后再由网站服务商对经营者进行追偿。如果消费者购物的数码商城有先行赔付机制,消费者可直接向数码商城的经营者要求赔偿。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