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打折销售一般是在换季或某些节日期问经营者举办的让利销售,打折商品大多是合格产品,它与本身存在质量缺陷的处理品(如等外品、残次品) 是完全不同的。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该法第四十条还规定:“售出的商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也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因此,如果商家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其出售的商品是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出现瑕疵问题商家可以免责。而在打折促销过程中,商家没有明确声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就意味着其承诺所销售的商品是合格的,若该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就应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的责任。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