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的侵权责任主要有两种:一是产品(服务)侵权责任,二是直接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责任。产品(服务)侵权责任,是指经营者因其提供的产品(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而依法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如因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损害,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产品(服务)侵权责任的责任人是经营者,包括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者。消费者因产品的缺陷受到损害,有权要求销售者赔偿,也有权要求生产者赔偿,还可以同时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赔偿,生产者和销售者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产品(服务)侵权的赔偿项目包括:(1)人身伤害赔偿,经营者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2)财产损害赔偿,经营者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遭受其他损失的,经营者也应赔偿。侵害消费者的人格权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经营者实施了上述禁止的行为,即是侵犯消费者的人格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停止侵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做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