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项权利。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根源在于我国宪法和民法的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不受侵害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损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安全保障权包括两方面内容: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财产安全权不仅包括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本身的安全,还包括除此之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商品和服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的标准;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标准。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宪法》《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