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持有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而拒不提供的,如何处理?
发表时间:2010-12-12 12:42储户持有储蓄卡、存款凭条等重要证据,却不向法庭提供,法院可以据此认定银行的主张成立。《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中,除应审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外,还应审查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并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以及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为依据,作出正确处理。可见,存单凭证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是解决存单案件的关键所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