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5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2)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4)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5)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6条规定,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承担修理服务业务。(2)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3)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4)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5)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7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2)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3)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