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领不能。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 2、 提前履行。(1)原则上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债务人的提前履行;(2)基于诚信原则,若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不得拒绝受领;(3)因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费用的,由债务人负担。 3、部分履行。如果合同中规定必须一次性履行的,在债务人部分履行的情况下(1)债权人可以接受,也可拒接接受;(2)债权人拒绝接收的,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 4、超额履行。(1)债权人可以接受,也可拒收债务人多交的部分;(2)债权人接收多交部分的,依合同约定价款付款;(3)债权人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