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总要基于一定的事由,这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的抽象,即称为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判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的归责,主要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合同的当事人因过错造成违约的,就要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过错是一种心理状态,指当事人违约时主观上有错误。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违约的结果,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心理状态称为故意。当事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违约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心理状态称为过失。过失又可分为重大过失和轻过失。 在违约责任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于过错是主观上的心理状态,故受损害方有时很难证实违约方是故意还是过失,因此过错责任在实践中往往采取过错推定主义,有违约行为,就推定违约方有过错,除非违约方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2)无过错原则。当事人违约,但没有过错,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其也要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违约方没有过错,因此通常是责任分组或者免责,但法律规定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包要承担责任的,违约方也要承担无过错的违约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债务人违约,即使债务人无过错,倘若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债务人也要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