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是否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发表时间:2010-12-12 19:29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不服的,除了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外,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机关接受当事人的申诉后,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出抗诉。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各级人民检察院除了通过接受当事人的申诉来监督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实行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证据不足。具体情形有:第一,原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的;第二,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的;第三,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第四,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第五,原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愿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第六,原判决或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第七,原审法院应当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而未鉴定或勘验的;第八,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具体情形有:第一,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法律关系性质的;第二,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原判决、裁定确定权利归属、责任承担或者责任划分发生错误的;第四,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或者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判令被告承担责任的;第五,原判决、裁定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者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第六,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判。具体情形有:第一,审理案件的审判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第二,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裁定的;第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裁定的;第四,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4)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不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有多长时间。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在进行再审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进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