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以下程序进行:(1)起诉。起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同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2)受理。受理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的开始。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当事人起诉的7日内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也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3)审理前的准备。主要有:①送达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副本。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答辩;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②告知当事人权利和合议庭组成人员。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或者口头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③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4)审理。人民法院依照下列程序对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审理:首先,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材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其次,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再次,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最后,评议。合议庭坚持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评议。评议不公开进行,评议情况由书记员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5)宣判。评议后能当庭宣判的,可以当庭宣判,判决书应当在10日内发送当事人;不能当庭宣判的,可以定期宣判,宣判后判决书立即送发当事人。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并告知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以及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