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虽然对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无明文规定,但理论和审判实践上一般认为,当事人并不是对所有的主张或事实都必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以下几种情况不需证明即视为真实,可以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1)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如自然灾害、战争等。这类事实因其具有明显的真实性而成为免证事实。(2)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这种推定应是建立在法律规定和严密的逻辑基础之上。(3)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定的事实,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这种事实对解决同类的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4)已为合法有效的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6)当事人的陈述被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的自认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