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出现了法定的情况而暂时中止计算,待法定情况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是发生或存在法定事由,即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也就是人力不可抗拒的外来力量,包括不受当事人意志左右、支配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海啸、泥石流、滑坡、战争等。所谓其他障碍是指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使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的客观情况。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或存在于诉讼时效进行中的最后6个月内。包括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和法定事由虽然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但延续到6个月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