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l4条、第15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对符合依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提起诉讼和《民事诉讼法》第l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3条规定,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合同法》《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