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ll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合法。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主要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