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是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对纠纷进行仲裁审理的书面申请。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首部。写明仲裁申请书的名称;仲裁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自然状况,如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住所等;被申请人姓名、地址、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住所等。如果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两人以上的,应当依照上述内容分别书写清楚。如果有第三人参与仲裁的,还应写明第三人的情况。(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写明请求仲裁委员会解决的问题,以及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及法律上的依据。(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证人为公民的,其住所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证人为法人的,其住所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4)尾部。写明要呈送的仲裁委员会全称;仲裁申请人的名称,并加盖印章;注明申请仲裁的具体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