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填发的表明仓储关系存在以及保管人愿向仓单持有人履行交付仓储物义务的证券。仓单是仓储合同的凭证之一,直接体现保管人与存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仓单必须由保管人对存货人填发。填发仓单表明保管人已经收到仓储物并愿向仓单持有人交付仓储物。根据《合同法》第386条规定,仓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仓储物的品种、数量、包装、件数和标记;③仓储物的损耗标准;④储存场所;⑤储存期间;⑥仓储费;⑦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⑧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