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规定,客运合同中的承运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告知义务。根据《合同法》第298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所谓不能正常运输的事由是指发生了承运人不能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正常运送旅客的事项,如桥梁坍塌导致车辆无法通行。所谓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是指为了保证旅客安全和运输工具正常运行需注意的事项。承运人无论对导致运输不能正常运行的异常情况的发生是否有过错,都应当及时向旅客告知,如果不予告知,造成旅客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299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3)擅自变更运输工具降低服务标准的退票或者减收票款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300条规定,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4)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旅客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5)对旅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6)对旅客自带物品损毁、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旅客的义务表现为:持有效客票乘运的义务;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的义务;不得超量携带行李的义务;不得携带违禁物品或者危险物品的义务;等等。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