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的违约责任表现在以下方面:①承揽人不能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或不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该工作成果的,应当偿付违约金。②承揽人迟延交付工作成果,应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并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利息,承揽人偿付违约金后,还应继续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③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的,应当按质论价,减少报酬;定作人不同意接受该工作成果的,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修理、重作,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赔偿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④承揽人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的,应当按定作人的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⑤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保管不善,致使材料毁损、灭失的,应承担定作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⑥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不解除合同的,承揽人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如果定作人不同意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⑦承揽人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向定作人交还技术资料或复制品,赔偿因此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⑧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