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多长以及期限的认同方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1)定期租赁合同的期限。定期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了租赁期限的合同或者虽然没有约定的租赁期限,但根据《合同法》第61条规定能够确定租赁期限的合同。定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即使以口头形式约定了固定的租赁期限,也视为不定期租赁。(2)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明确约定为不定期租赁或没有明确约定租赁的期限而根据法律规定为不定期租赁的合同。除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表示租赁为不定期之外,法律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①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既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又无法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加以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②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③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