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相对于当事人基于原合同而产生的义务而言,一方面是针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的义务,另一方面是针对当事人尚未履行的义务。《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一规定表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有:(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合同关系消灭,当事人的原合同义务已经不存在,过去的义务还没有履行的,自然就不必再继续履行。(2)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溯及力。第一,恢复原状是指恢复到订立合同以前的状态。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恢复原状还包括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第二,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无须恢复原状或无法恢复原状的,可以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劳务合同中,对于已经付出的劳务很难恢复原状,就可以采取返还金钱的方式代替恢复原状。第三,如果当事人有其他损失的,仍然可以请求赔偿。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