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l款规定,构成撤销的具体事由主要有:(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是对财产的处分行为,而且是法律上的处分行为,属于债务人的单方行为。在债务人负有义务的情况下,其到期债权的实现可以增加债务人的可用于赔偿的现实财产,确保债权的实现。如果债务人放弃其债权,就使债权人的债权失去保障机会,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属于赠与,也是对财产的处分行为,其效果与放弃到期债权相同,也能达到使债权人丧失债权保障机会,利益受到损害的效果,对此,债权人同样可以行使撤销权。(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债务人正常转让财产的自由不应因其负有债务而受到限制,因为债务人的财产总量并不能因此而减少。但如果债务人已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则会减少其责任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对此,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对于“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应当通过与同类财产的一般价格相比较来确定,只有在明显低于同类财产的一般市场价格时,才构成撤销权的事由。如果不具备明显条件的,不能构成行使撤销权的事由。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