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的期限即要约的有效期限。受要约人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23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期限,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1)要约人如果在要约中明确确定了受要约人的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应当在此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并到达要约人。如果超过这一期限作出承诺的,则以无效承诺处理,合同不能成立。(2)要约人如果在要约中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按照要约作出方式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如果要约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二是如果要约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人以书面形式将要约发给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则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并送达要约人。根据《合同法》第24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起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递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