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要约会失去法律效力?
要约失效又称要约消灭,是指要约丧失了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即受要约人已经明示拒绝;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根据《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有关当事人的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的变更,都属于实质性的变更。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