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l5条规定,要约邀请包括:(1)价目表的寄送。价目表的寄送是指将印有商品或服务价格的目录寄给不特定对象,邀请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一般的价目表寄送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但如果寄送的价目表中明确表明行为人愿意接受承诺的约束,或者从价目表中可以确定行为具有接受承诺后果约束含义的,应视为要约。(2)拍卖公告。拍卖公告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其目的在于唤起人们参与竞买的欲望,但不能直接产生拍卖标的物成交或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3)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通知或者招标广告的方式,向不特定人公开招标内容要求,邀请他人竞标,从中选择条件最佳者与自己签订合同的行为。其性质是一种宣传的意思表示。(4)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又称招股章程,是指专门载明有关信息,表达募集股份的书面文件。其目的是为了唤起不特定相对人购买股票的欲望。(5)商业广告。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荐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行为。如果商业广告中明确注明或者含有广告者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和条件,而且内容具体、确定,并注明是要相对人承诺的,应视为要约。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