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l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可见,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具有以下特点:①具有要约的引诱性。即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引诱相对人向自己发出要约。②适用范围广泛。要约邀请的对象是一般主体,而不是特定主体,可以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③邀请方式、手段灵活。要约邀请既可以是寄送价目表,也可以发布拍卖公告、商业广告;既可以用专函投递,也可以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电影等多种媒体。④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受要约人没有取得承诺的资格,不具有承诺的义务。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