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自由是指任何人是否签订合同、与何人签订合同、签订什么样的合同以及变更、解除合同,完全取决于他们的自由意志。《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自由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缔结合同的自由,即缔约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与他人订立合同。这是决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的前提。第二,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当事人自由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第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即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订立合同条款,只要其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即承认其效力。第四,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以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第五,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即除了一些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以外,对于其他合同,允许当事人采取口头方式。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