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可见,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并且受到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主体有凌驾于他人之上的优越地位。平等体现为:①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参与合同订立的主体多种多样,但合同法上都把他们视为地位完全平等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无权以大压小。合同的内容只能经过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确定,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提出的合同条款强加于对方,不得强迫对方签订所谓的霸王合同。②履行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③承担合同责任时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都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