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在《劳动法》规定的基础上加以充实形成的。对于《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否则将构成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