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50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关于本条的理解,根据《劳动法条文说明》第43条的规定,《劳动法》第50条的"货币形式"排除发放实物、发放有价证券等形式。"按月支付"应理解为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实行月薪制的单位,工资必须每月发放,超过企业与职工约定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每月支付工资的时间发放工资即为不按月支付。实行小时工资制、日工资制、周工资制的单位工资也可以按日或按周发放,并且要足额发放。 "克扣"是指用人单位对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工资。 "无故拖欠"应理解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