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有三个:l、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2、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3、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这里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并非特指双方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同意续延,劳动者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问题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后,用人单位只同意与其订立短期劳动合同,否则不续订合同。劳动者在订立合同后,又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1、《劳动法》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老职工的利益,带有对作出特殊贡献的劳动者进行补偿的性质,是作为劳动者享有的一种权利加以规定的。如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劳动者明显不利的,应认定为无效。2、从法理上讲,《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属于劳动基准法的强行性规范。劳动合同双方违反这一规定而作出的约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期限应以法定的无固定期限为准。因此,在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订立短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行为已表明同意续订合同,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合同的条件,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支持。 二、劳动仲裁委员会、法院能否裁决或者判决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此,劳动仲裁委员会、法院不能裁决或者判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一方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对某一条款达不成协议,即使劳动仲裁委员会、法院裁决或者判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法院也不能强制执行,达不到裁判的目的。法院虽然不能直接判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004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对上述司法解释施行后劳动争议纠纷出现的新情况作出补充解释,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的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第三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同意续签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在双方续签的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生效后六十日内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后,要求将正在履行的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履行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请求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赔偿的范围包括劳动者按照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得到的工资和享有的福利待遇。笔者认为,在新修订的《劳动法》没有出台之前,征求意见稿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以及法院如何处理此类纠纷作出这样的解释是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