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部分事项不服,其余裁决事项是否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