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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定被诉人?

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定被诉人?

发表时间:2010-12-13 17:56 
百问百答
(此答案是权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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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或撤销的企业发生劳动争议,职工当事人申请仲裁,如何确认被诉人的问题,《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4号)中规定,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歇业或者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视同歇业后,其债务承担问题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企业开办的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实际上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开办的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其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规定数额以及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根据上述规定精神,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撤销或歇业后,应当由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或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诉人参加仲裁活动。关于破产企业发生劳动争议,职工当事人申请仲裁,如何确认被诉人的问题,应依据原劳动部《对(关于破产企业能否成为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劳部(19963278号)的规定,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对(关于破产企业能否成为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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