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提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4 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送达当事人,这是因为,提前通知可以使当事人有比较充分的准备,按时参加仲裁;如因故不能来的也可以及时说明情况,以便协商改变日期,使仲裁工作顺利进行。若仲裁庭违反上述规定,当事人有权拒绝出庭,其责任由仲裁庭承担。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