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与其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八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为企业法人。商业银行与其职工适用《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商业银行与其职工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