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扣留职工档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何处理?
发表时间:2010-12-13 18:25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劳力字[1992]33号) 第十八条关于“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的规定,用人单位扣留职工档案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原劳动部l993年9月23日颁布和实施的[1993] 244号文件)第五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具体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规定,在辞职中和原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原单位不予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是属于辞职纠纷的劳动争议,可以向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至于职工因辞退、辞职等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通过民事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