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劳部发[1993] 301号)第二条规定:“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的组织。”这就明确了调解委员会在本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地位。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发挥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行政的支持与否。所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支持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具体说来:(1)提供办案及活动经费。(2)在物质上给予帮助。包括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办公地点和办公用具等。(3)兼职的调解委员参加调解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应予以支持,并按正常出勤对待。(4)在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争议时,把自己一方置于与职工一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对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活动不刁难,不出难题,对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应自觉履行。(5)其他应给予支持的方面。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