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法》第八十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七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八条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工会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条例》和《规则》还规定,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人数和工作量确定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一般以5~7人组成为宜,最少不得少于3人。其中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九条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八条规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条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