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单位造成损害的,承担哪些责任?
发表时间:2010-12-13 19:08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侵犯了原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对原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