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违法情形包括:(一)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对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劳动合同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或者违反了以上国家规定,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即属于违法行为。(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法》以及劳动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规章,都明确规定,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以上国家规定,即属于违法行为。(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以及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工资报酬。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以上国家规定,包括安排加班加点不支付工资报酬,或者支付的工资报酬低于法定标准的,即属于违法行为。(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符合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以上国家规定,包括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支付或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低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的,即属于违法行为。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