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是如何规定的?
发表时间:2010-12-13 19:30《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实际使用岗位做了限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在劳动合同立法征求意见中,多数意见认为,由于我国法律对劳务派遣没有规范和限制,用工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逃避《劳动法》规定的责任,任意使用劳务派遣工,使劳务派遣范围不断扩大,派遣劳动者人数也不断增加。在一些行业和企业中,劳务派遣工甚至已占到一半以上,成为用工的主流形式。如果不对这一用工形式加以规范,任其发展,劳务派遣很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成为所有企业用工的常态,劳动关系的基础将受到严重的挑战。《劳动法》的作用会无法发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社会公平也将难以维护和实现。因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一般仅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以力图解决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日益扩大的现象。“临时性”岗位,一般指非长年性岗位。 “辅助性”岗位,一般指非主业的岗位。“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由于特殊情况在一定时期内暂时不能工作时,用工单位需要其他人员暂时替代工作的岗位。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劳动合同法》《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