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标志可分为主标志16种和副标志10种。主标志为由表示危险货物危险特性的图案、文字说明、底色和危险货物类别号等四部分组成的菱形标志。为了区别主、副标志,副标志没有危险货物类别号。当危险货物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危险性,并需要同时表示时,除用主标志表示其主危险性外,还用副标志来表示其它的危险性。 标志尺寸大小一般不得小于100毫米×100毫米,集装箱和可移动罐柜上使用标志不得小于250毫米×250毫米,如包装件体积过小,其尺寸可适当缩小。 标志材质和粘贴应满足运输的要求,标志应保证危险货物在贮运期间不脱落、不褪色、图案文字清晰。 每一包装件上必需标贴规定的相应标志,其位置为: (1)箱状包装应位于包装两端或两侧的明显处。 (2)袋状包装应位于包装明显的一面。 (3)桶状包装应位于桶盖或桶身。 (4)集装箱应位于箱的四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