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什么程序实施?
发表时间:2010-12-14 14:21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4)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5)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交通警察应当在2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式三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