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道路范围内发生机动车之间仅造成车辆损失且车辆尚能行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可自行协商处理,但有本通告第八条中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项情形的,不适用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的,应首先填写事故事实以上部分内容后,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2、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要字迹工整、项目齐全,填写后交各方当事人。 3、时间一栏,使用阿拉伯数字,要精确到分。 4、地点一栏,填写至某区(县)、某路(或路口)、某街的具体地点。 5、代码A、B是指事故当事人。 6、姓名一栏,填写前须核对驾驶证等证件。 7、驾驶证档案编号或住址一栏,填写驾驶证档案编号或现住址。 8、电话一栏,填写随时可以联系的电话号码。 9、交通方式一栏,填写车种(如:大客、小货、小客等)。 10、车号一栏,填写前须核对车辆牌照和行驶证等证件,并如实填写。对于黑色牌照的号牌,应在号码后注明(黑牌)。 11、保险公司名称或保险凭证号一栏,填写保险公司名称或者保险凭证号码。 12、事故事实一栏,按照当事各方的过错行为,参照《通告》第八条中的规定,分别填写各方当事人过错序列号。当事人无过错的,在“当事人B 有”下划线上填写“没”字。填写完毕后当事人签名确认。 13、在赔偿协议一栏,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的,在赔偿协议一栏签名处签名确认,并按下列方式填写: 当事各方同意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的,在“当事各方共同驾事故车到A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后画“√”。 当事各方同意修车的,在“ 日内”填写修复日期。 当事各方达成赔款协议的,应在“事故损失费 元”处,填写赔偿数额(须大写);在“付款情况 处”填写已付或未付。 14、当事人在现场未达成赔偿协议的,可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或者持《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