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 二、办事须知 外国、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的,提交下列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产买卖合同(原件二份); 4、买卖双方提供身份证明(出示原件,交复印件二份); 5、拍卖的房地产,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 6、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三、办事程序 1、受理交易申请。填写《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表》,提交登记证件,领取进件收据。 2、交易审核。 3、交易核准。 4、收费、转件(在登记中心发证或转区县房管局发证)。 四、办事时限 证件齐备后,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结。 五、时限划分 1、受理交易申请1日; 2、交易审核6日; 3、交易核准2日; 4、收费、转区县房管局1日。 六、收费标准 住房转让手续费各地区规定不同,请参照当地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