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拆迁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包括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内产权仍未明确的),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或者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内未答复的,经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拆迁人可以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后先行拆迁。因此,拆迁人确实无法与被拆迁人联络的情况下,可以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对当事人的私有房屋进行拆迁。在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包括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内产权仍未明确的),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或者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内未答复的,经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对拆迁协议公证的情况下,会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并将被拆迁房屋的有关证明文件交区县国土房管局保存。当事人可以向拆迁人了解拆迁的有关情况,到区县国土房管局查询与被拆迁人房屋有关的拆迁文件,持相关证件、材料到公证机关领取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