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另外,根据《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的,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允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