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品房市场存在着“一房数卖”现象,对此行为,最为重要的就是数个买卖合同的效力、房产所有权的最终归属。(1)数个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另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应当办理登记。依此规定,动产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准,不动产买卖标的物房屋的所有权移转以登记为准。当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买卖合同后,如未向购房者交付房屋或者办理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就不发生转移。此时,作为开发商就同一房屋与其他人另行签订的买卖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在开发商将房屋交付于前购房者或者办理登记手续后,购房者取得房屋所有权,成为所有权人,如开发商又就该房屋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就是开发商对他人之物的无权处分行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审判实务的一般做法,对无权处分的效力倾向于效力待定。(2)房产所有权的归属因无论开发商是否有权处理房产,这几个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所以,先取得房屋占有或者先办理登记手续的购房者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开发商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购房者恶意串通的除外,未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购房者得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的承担。在开发商尚未对所有购房者交付标的物或者办理登记手续之前,这几个购房者同时行使请求权向人民法院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将房屋判决给先行交付给先订立买卖合同的购房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