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前后财产所有权的认定曾琳客体的不同是区分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要素之一,财产的所有权性质关系到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所有的公共财产所有权还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在国企改制过程中,财产的所有权是否因改制而发生转移,是判断侵吞行为客体的关键。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况:(1)资产经合法程序,作为原国有企业对改制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投资,经出资验资后,被改制后的单位继承下来,则所有权性质发生改变,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所有。如果侵吞该笔财物,主要根据行为人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来判断其构成的是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2)若资产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已被行为人采取非法手段隐匿,并未作为原国有企业对改制后企业的出资,则财产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仍为原国有企业所有。首先,从行为人着手实施侵吞行为的时间来看,发生在改制之前,其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从行为的发展过程来看,行为人从隐匿财产到实际占有针对的对象是同一笔财物,而未涉及其他财产;其次,从改制的过程来看,由于行为人隐匿了财物的存在,该笔财物并未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也就谈不上被改制后的单位所继承,仍归原国有企业所有。因此,在判断财产所有权问题时,应注意分析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财物是否作为原国企的出资对象,随改制发生所有权关系的变化;第二,行为人隐匿财物的时间是发生在改制过程中还是成功改制之后。对于行为人在改制过程中着手实施的隐匿行为且未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这部分财物,其性质仍为国有企业的公共财产,对于改制之后隐匿已经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财物,其性质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所有的财产。财产所有权问题的解决,有利于正确判断侵吞行为侵犯的客体性质,划清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