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女方生活困难,男方是否应给予适当帮助?
新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经济帮助需符合下列条件:(1)离婚时一方确有生活上的困难,且自身无力解决;(2)对方须有负担能力;(3)经济帮助是以离婚时发生或存在的为限,离婚后发生的生活困难,不能享受经济帮助;(4)这种经济帮助是适当的,视一方困难程度及对方负担能力而定。从程序上,经济帮助应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再由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