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女方并无过错,如何适当照顾无过错一方?
发表时间:2010-12-15 13:58离婚案件中的过错方,主要指对夫妻感情破裂负有主要责任的一方。包括:一方有婚外恋或重婚行为;一方对他方有虐待、遗弃的行为;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并且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的;一方有封建思想,因妻子生育女孩或采取节育措施而要求离婚的;等等。在上述情况中,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而判决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应当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相对多分一些财产;而对有过错的一方,则可以少分一些,以体现对无过错一方的保护和对过错一方的惩罚。